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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审"四人帮"与特别法庭

198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公开审判林彪、江青两个集团的十名主犯。江青、张春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3年改为无期徒刑),王洪文无期徒刑,其余七人被判处十六至二十年有期徒刑。审判只追究刑事罪行,"文化大革命"的决策责任与毛泽东本人的责任未进入法庭。

筹备:从隔离审查到设立特别法庭

1976年10月"四人帮"被隔离审查后,如何处置林彪、江青两个集团的主要成员悬置了数年。1980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中央"两案"审理指导委员会,由彭真任主任,统一领导两案的审理工作;按照邓小平提出的公开审判的意见,委员会当年8月起着手准备公开审判。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兼任特别法庭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任副庭长。

起诉:十名被告与四类罪行

特别检察厅的起诉书(特检字第一号)落款1980年11月2日,11月5日向特别法庭提起公诉。起诉书把指控归为四类: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阴谋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政权;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泽东、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划上海武装叛乱。其中列举了多起地方冤案的具体数字,例如内蒙古"内人党"冤案中有三十四万六千多名干部、群众遭到诬陷、迫害,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二人被迫害致死。被告共十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五人由第一审判庭审理;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五名原军队将领由第二审判庭审理。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六人已经死亡,起诉书写明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四十二次开庭与电视转播

1980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在北京天安门广场东侧的正义路1号开庭。据江华1981年3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报告,特别法庭共开庭42次,其中法庭调查33次、法庭辩论9次,49名证人出庭作证,审查证据873件,旁听者累计6万多人次;电视台播出了庭审片段,并通过卫星向海外转播。庭审中各被告态度迥异:江青多次与法官和证人争执,数次被带离法庭,并在最后陈述中坚称自己的行为完全遵照毛泽东和党中央的指示;后来被广泛援引的"我是毛主席的一条狗,主席叫我咬谁我就咬谁"一语,也出自她在庭审中的辩解;张春桥则自始至终拒绝回答法庭的提问,一言不发。

判决与后续

特别法庭判决书(特法字第一号)落款1981年1月23日,1月25日当庭宣判:江青、张春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洪文无期徒刑;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陈伯达、黄永胜、江腾蛟各十八年;吴法宪、李作鹏各十七年;邱会作十六年。1983年1月25日,江青、张春桥的死缓期满,改判无期徒刑。江青1991年5月14日在保外就医期间自杀身亡;王洪文1992年8月3日病逝;姚文元1996年刑满释放,2005年12月23日病逝;张春桥2005年4月21日病逝。

审判的范围及各方评价

特别法庭的职责被限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审理两个集团的刑事犯罪,与刑事犯罪无关的问题不在审理之列。这意味着"文化大革命"作为一场运动的决策责任,尤其是毛泽东本人的责任,并未进入法庭;半年后通过的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党内的政治结论。官方将这次审判视为恢复社会主义法制的标志;海外不少观察者和研究者则把它看作结局早已确定、以政治宣示为主要目的的"示范性审判",同时也承认它在中国从毛泽东时代向改革时代过渡中的转折意义。

叙事对照表

来源叙述
1981年《历史决议》与特别法庭判决书官方叙述将林彪、江青两个集团定性为"反革命集团",认定审判依照刑法、经过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步骤。1981年决议把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中的错误与两个集团的罪行区分为性质不同的问题:前者属于一位革命领袖晚年所犯的严重错误,后者是应当依法追究的反革命罪行。
Alexander C. Cook《审判文化大革命》(2016)Cook把这场审判视为一次"转型正义"实践,也是一场结局预先确定的示范性审判:它以法律形式与"文化大革命"切割,为改革时代的新型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他认为,通过把罪责集中于少数被告、把毛泽东的责任排除在法庭之外,审判保住了中国社会主义作为执政意识形态的地位,代价是失去了它的革命灵魂。
被告方陈述:江青庭上最后陈述(据1980年12月30日《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报道)江青拒不认罪,辩称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遵照毛泽东以及党中央的指示,并称诬蔑她就是诬蔑毛主席和"文化大革命"。她强调自己作为毛泽东的妻子三十八年的身份,指责法庭"颠倒黑白""鸡蛋里挑骨头",否认法庭有权审判她。

关键节点

  1. 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决定,黄火青任特别检察厅厅长,江华任特别法庭庭长。

  2. 特别检察厅提起公诉

    起诉书(特检字第一号,落款11月2日)指控十名被告犯有四类罪行。

  3. 特别法庭在正义路1号开庭

    第一审判庭审理江青等五人,第二审判庭审理黄永胜等五名原军队将领;庭审片段经电视播出。

  4. 特别法庭宣判

    江青、张春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洪文无期徒刑,其余七人分别判处十六至二十年有期徒刑。

  5. 江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审判情况

    报告称特别法庭共开庭42次,49名证人出庭,旁听者6万多人次。

  6. 江青、张春桥改判无期徒刑

    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

  7. 江青在保外就医期间自杀

    江青在北京保外就医期间自杀身亡,终年7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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