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通过
2005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96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反分裂国家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当天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该法共十条,规定以和平方式实现统一并列举促进两岸交流的措施,第八条规定在三种情形下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北京称其为和平统一的法律;台湾陆委会表示强烈抗议,3月26日台北举行大规模游行;美国国务院称通过该法“是不幸的”。
背景:从“统一法”之议到立法
1993年汪辜会谈后,两岸关系一度缓和,但1995年李登辉访美引发1995年夏至1996年春的台海危机。据台湾国防部网站刊载的张如伦文章梳理,1999年7月李登辉提出“两国论”后,大陆内部开始出现以立法方式应对的主张,酝酿制定“统一法”;2000年民进党在台湾执政后,民革等方面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陆续提出对台立法的建议。2004年5月1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英国访问时回应侨胞建议,表示将认真考虑相关立法。
大陆方面认为,台湾当局推行“台湾正名”“去中国化”等活动,并企图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等方式为“台独”提供“法律”支撑,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则认为,中华民国是主权国家,两岸互不隶属,台湾的前途应由台湾2300万人民决定。
立法过程
2004年12月17日,大陆方面公开证实正在起草这部法律,定名为《反分裂国家法》,并列入12月25日至29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议程。据王兆国后来所作的说明,起草期间吴邦国先后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市负责人、法学和对台事务专家、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台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的意见,胡锦涛也主持召开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12月29日,常委会会议全票通过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005年3月4日,胡锦涛在全国政协民革、台盟、台联联组会上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四点意见: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3月10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意见提出修改:将第八条中的“和平统一的条件完全丧失”改为“可能性完全丧失”,把“任何外国势力不得干涉”改为“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并将原第八、九条合并,修改后共10条。3月14日上午,大会以2896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该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当天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全法共十条。第二条规定“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这一表述源自中共十六大报告;第三条称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第五条规定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列举鼓励两岸人员往来、经济交流与直接“三通”、教育文化交流、共同打击犯罪等措施;第七条列出两岸可以协商的事项,包括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台湾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等。
第八条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在“台独”分裂势力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三种情形下,“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九条规定届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王兆国在说明中称,采取非和平方式是“在和平统一的努力完全无效的情况下,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
各方反应
3月8日草案要点公布当天,台湾陆委会表示“最强烈的抗议”,认为北京企图片面改变台海现状,并称台湾人民绝不接受“一国两制”;3月12日又发表声明,促请北京停止立法。3月26日,民进党等组成的“326民主和平护台湾大联盟”在台北举行游行,队伍从市内10个地点出发,象征该法的10条条文,陈水扁到场带领群众唱歌,但未发表演说。主办方称有100万人参加,台北市警方估计约24万人。
美国国务院3月8日表示,已向中方表达该法“可能适得其反”的关切;3月14日,发言人鲍彻称通过该法“是不幸的”,“无助于台海和平与稳定”,并重申反对以和平以外的方式决定台湾前途,鼓励两岸对话、避免单方面行动。同日,温家宝在记者会上称,这部法律“不是一部战争的法律,而是和平统一国家的法律”,并表示该法规定的三种情形“都是我们所不愿意看到的”。
之后
同年4月29日,胡锦涛在北京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会谈,这是国共两党自1945年重庆谈判后再度举行的最高领导人会谈。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联合发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规定此类案件可依法适用缺席审判。同年7月,台湾国防安全研究院与美国哈德逊研究所在台北举办研讨会,与会者批评该法为以非和平手段统一台湾制造法律依据。2025年3月14日,大陆方面在北京举行该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
叙事对照表
| 来源 | 叙述 |
|---|---|
| 王兆国《关于〈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3月8日);温家宝答记者问(2005年3月14日);新华时评(2025年3月14日) | 北京将该法定位为“和平统一的法律”。王兆国称,制定该法是因台湾当局企图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等方式为“台独”提供“法律”支撑,采取非和平方式是“不得已作出的最后选择”,“完全是针对‘台独’分裂势力的,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的”。温家宝称,该法“不是一部战争的法律,而是和平统一国家的法律;不是一部改变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现状的法律”。2025年新华时评称该法“清晰划出以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法律红线”,实施20年来“取得显著成效”,并称它“不是‘稻草人’,不是摆设”。 |
|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声明(2005年3月8日、12日,据中央社英文稿);《326民主和平护台湾大联盟声明稿》(2005年3月24日) | 陈水扁执政时期的台湾当局视该法为片面改变台海现状、为对台动武提供授权的立法。陆委会3月8日称,北京企图借此否定中华民国主权,“台湾人民绝不接受‘一国两制’的安排,因为台湾的前途必须由台湾2300万人民决定”;3月12日称其为“荒谬的法律”,促北京停止立法。民进党等组成的326大联盟声明称,该法“诉求非和平手段解决两岸争端,不但将片面改变台海和平现状,更威胁台湾的民主发展”,并号召百万人上街。 |
| 张如伦《中共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战略涵意——执行周年观察》(中华民国国防部网站,2006年) | 台湾国防部网站刊载的这篇周年观察认为,该法以威慑、吓阻为取向,对“非和平方式”缺乏精准的构成要件,“过多的政治用语取代法律术语”,赋予国务院、中央军委极大的动武职权,这是台湾民众视之为“战争法”的主要原因;同时作者也指出,该法以较多篇幅叙述的不是“反独”而是“促统”,必须承认其另一重要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来促进两岸和平统一”。 |
| 美国国务院3月8日书面答问;发言人鲍彻3月14日例行记者会(据中央社英文稿) | 美国政府在立法前已向中方表达关切,认为该法“可能适得其反”,在两岸存在交流机会的环境下“并无帮助”。法律通过当天,国务院发言人鲍彻称,中国领导人决定通过该法“是不幸的”,“确实无助于台海和平与稳定”;他重申美国“反对任何以和平以外的方式决定台湾前途的企图”,同时表示双方都不会通过单方面步骤取得进展,鼓励两岸对话。 |
| 钟建平(岭南大学)《Has China's Anti-Secession Law Made the World a Safer Place?》,China Report 2005年第41卷第4期(据摘要) | 国际学术期刊上的这篇评论认为,该法“首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可能对台湾使用武力确立了法律依据”,但也可被解读为北京试图把与台湾的稳定关系置于“准法律基础”之上;作者从对中国大陆、台湾、亚太地区和世界的影响加以分析,结论是该法实际上使东亚比其制定之前更为和平、安全。 |
关键节点
- 温家宝在英国表示将认真考虑立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英期间回应侨胞以法律促统一的建议,表示将认真考虑。
- 公开证实起草《反分裂国家法》
大陆方面证实起草《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列入12月25日至29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 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大会审议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将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 胡锦涛提出四点意见
胡锦涛在全国政协联组会上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四个决不”。
- 王兆国作草案说明;陆委会抗议
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台湾陆委会当天发表声明表示最强烈抗议。
- 法律委员会提出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第八条“条件”改为“可能性”,原第八、九条合并,草案定为10条。
- 《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并施行
大会以2896票赞成、2票弃权通过该法,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施行;美国国务院称通过该法“是不幸的”。
- 台北“326”游行
台北举行反对《反分裂国家法》的游行,主办方称100万人参加,警方估计约24万人。
- 胡锦涛与连战会谈
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会谈,为两党自1945年后首次最高领导人会谈。
- “两高三部”发布惩治“台独”意见
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等发布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
- 实施20周年座谈会
《反分裂国家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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